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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只单方面与一个私签署改造协议,其他业主怎么办?

来源:CCTV今日说法   日期:2019-03-26 16:02
我们小区二号楼是一梯四户,中间小户型,两边大户型,且有一个连廊有门,这样连廊形成一个封闭空间。物业口头说要通知其他三户且签署协议,但在没有通知任何业主的前提下,与
我们小区二号楼是一梯四户,中间小户型,两边大户型,且有一个连廊有门,这样连廊形成一个封闭空间。物业口头说要通知其他三户且签署协议,但在没有通知任何业主的前提下,与西户业主签署了连廊同意改造且交了押金!现在西户改造之后上了锁且下面弄成了柜子,对联都贴在外面,请问我们该怎么办?
 
IBS知名律师帮扶转载CCTV今日说法:
 
你好!
 
物业公司无权同意改造,依据《物权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全体业主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所有权,一般认为全体业主对走廊、楼梯、过道、电梯、外墙面、水箱、水电气管线等部分共同享有所有权。共有权利的行使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且总人数占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西户业主私自侵占和物业公司同意改造都是对全体业主物权的侵害行为。
 
综上,从案例给出的信息理解“连廊”也应当是全体业主的共有部分,权利被损害的业主、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有权要求其拆除违法设施,恢复原状,有损失的要求赔偿损失。权利被损害的业主、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可与之协商,协商不成依照《物权法》第八十三条,向人民法院针对物业公司和私自侵占的业主一并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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